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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扩大禁止日本进口食品范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15 浏览次数:196
  据新华社北京4月9日电 (记者朱立毅)为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8日晚再次发布公告,扩大禁止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的品种和产地范围,进一步加强检验检疫监管。
  
  鉴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影响程度不断加重,世界上众多国家和地区也在不断加强防范措施,质检总局要求,自4月8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枥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潟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质检总局要求,进口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在报检时须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原产地证明。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对进口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进行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口;不合格的,要按规定予以公布。
  
  质检总局表示,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按规定对所有日本输华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日本食品的进口商应按照要求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日本输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或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在此前的3月24日,质检总局曾发布公告,禁止进口日本福岛县、枥木县、群马县、茨城县、千叶县的乳品、蔬菜及其制品、水果、水生动物及水产品,并要求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一步加强对日本这些县生产的其他输华食品农产品中放射性物质浓度的检测,防止受放射性污染食品农产品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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