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资讯纺织正文

输欧纺织品标签须注明原产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13 浏览次数:56
  欧盟将于5月8日起正式实施关于纺织品标签的新法规。对于2012年5月8日前上市销售的所有产品,该法规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的截止日期是2014年11月9日。
  
  欧盟新法规要求:纺织产品的标签须注明原产国,如果产品有包装,应在包装上注明;显示产品原产地的其他商业单证不能作为标签的替代;一件纺织品的纺纱、织造、整理或者缝制几个制造过程中至少有两个环节在欧盟生产,才被视为是原产于欧盟国家的纺织品;纺织品标签必须清楚显示是否含有如毛皮和皮革源自动物的非纺织品部分,如从第三国进口的产品,应强制规定附有原产标签。
  
  欧盟是我国纺织品出口最大市场。据统计,2011年,我国出口各类纺织品近2400亿美元,其中出口欧盟50多亿美元。欧盟新法规的实施,不仅将增加我国纺织品出口的贸易风险、提高出口难度,还将增加企业的生产环节、加重企业负担,延长货物口岸通关时间。
  
  对此,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应积极应对欧盟纺织品新规,及时按照欧盟新规调整产品标示,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如果发现本网站发布的资讯影响到您的版权,可以联系本站!同时欢迎来本站投稿!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