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参数说明
种类: | 生猪 | 品种: | 三元猪 |
型号: | 好猪网 | 规格: | 好猪网 |
商标: | 好猪网 | 包装: | 好猪网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详细介绍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环境行政自由裁量权文件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粤环〔2011〕7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公路(含桥梁)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粤环办〔2013〕80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环境行政执法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则。
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和环境管理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结合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等具体情节,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履行时限等作出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力。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基于有利于环境监管的目的,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原则。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具有包容关系的多个法条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八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多个环境违法行为,经认定存在一定联系,但各自独立构成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 在违法主体、事实、性质、情节及环境危害后果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参照同类型案件处理结果,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的种类、幅度、时限等进行判断,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手段;
(二)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三)环境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
(四)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程度;
(五)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六)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七)环境违法行为人的生产经营规模;
(八)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次还是再次违法。
第二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则。
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和环境管理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结合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等具体情节,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履行时限等作出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力。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基于有利于环境监管的目的,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原则。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具有包容关系的多个法条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八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多个环境违法行为,经认定存在一定联系,但各自独立构成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 在违法主体、事实、性质、情节及环境危害后果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参照同类型案件处理结果,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的种类、幅度、时限等进行判断,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手段;
(二)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三)环境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
(四)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程度;
(五)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六)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七)环境违法行为人的生产经营规模;
(八)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次还是再次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