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食药监局的官方网站了解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及国家卫生计生委三部门,联合发布2015年第11号公告,指出,豆芽生产经营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
具体的公告内容如下:
一、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且目前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上述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为确保豆芽食用安全,现重申: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
二、凡在豆芽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豆芽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
发布日期:2016-07-10 浏览次数: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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